12月19日,酝酿了三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草案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对消费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普及,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一方面,网购人群越发庞大,网购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购物选择;另一方面,电子商务逐渐走出国门,向国际市场渗透。尽管总体上看,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正猛、风光无限,可从细处观察,我们也能发现不少问题,如网购商品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维权相对困难等。 电子商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由于消费者在网购前无法对商品和电商身份等信息进行实地核实,为了让消费者有针对性地甄别、遴选商品,一些商家和第三方平台往往以“高点赞量”“高交易量”等指标来吸引消费者。点赞量与交易量暗示一款商品的受欢迎程度,且这些信息直接来源于消费者。这就意味着,如果信息真实,它们将比商家自吹自擂的营销更有说服力。此种销售模式完全改变了人们的购物体验,消费者在购物中更能体会到“自己说了算”的快感。但有些不良商家利用互联网的不透明性,人为制造高额交易数据,刻意误导消费者。既然消费数据能够人为设定,其他信息为何不能依法炮制呢?不知不觉间,电商平台成了假货横行的集中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转变?原因很多,不过最关键的无疑是,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子商务发展过于迅猛,相应的立法工作没有及时跟进。只有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电子商务各方行为的法律,才能为框定、限制各类弄虚作假寻找依据。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但事后追责是一回事,法律能否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提供救济手段则是另一回事。电子商务离不开快递业的发展,由于消费者网购的商品均通过快递送达,一些商家在面对消费者投诉时,常常提出让消费者自行退货等要求,不断拖延时日,最终让事情不了了之。这说明,在网购过程中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必须进一步推广、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必须制定一部“了解”电子商务具体情况的法律。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同样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大问题,为此草案专门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然而草案未明确该由谁来核实商家是否遵守规定,它仅仅搭建了规范电子商务一般行为的大框架,各处细节仍需由后续的一系列立法工作予以完善。以专门化的法律来化解电商发展中存在的矛盾,显然任重道远,但是必须迈出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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