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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分组审议,委员呼吁不能偏重保护电商平台

发布时间:[2016/12/26]    

制定电子商务法,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这一话题引起热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注意电商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有的建议明确电商为第一责任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立法要考虑电商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平衡

在分组审议时,徐显明委员说,电商给人民群众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按理论讲,在立法上消费者的积极性应该很高,但现实并非如此,反而是电商的积极性更高。

“电商想赶快制定这部法律,规范自己?不是,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徐显明说,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法就要考虑电商的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这个平衡不能保持好,过度地对电子商务给予保护,过度地给他们开辟渠道,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万鄂湘副委员长以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为例,指出该条在他看来明显是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

该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万鄂湘解释说,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明知真假,那就应当属于“应该知道”。

万鄂湘说,如果把“应该知道”这个概念加入规定,就加大了卖家和电商的责任,这样才能对消费者的保护起到具体的作用。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应作更具体规定

“对这部法律来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第一位的。”傅莹委员说,电子商务是一个特别好的新业态,现在最让人头疼的是不诚信问题,假、不诚信会毁了一切。她认为,这部法律要抓住核心问题,解决或者至少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往诚信方向走。

何晔晖委员认为,制定电子商务法最核心的问题是争端发生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假冒伪劣的问题、产品损坏之后谁来赔付的问题等。

何晔晖说,争议的解决涉及到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及物流公司。一旦发生产品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是找厂商,还是找卖货的,还是找送货的?发生损毁、丢失、价格的不真实,找谁打官司?

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不过何晔晖指出,对消费者来说,上述解决问题的渠道,表面上看方法很多,路子很宽,但实际上真正发生问题后真不知去找谁,草案规定太原则。

第三方平台应为第一责任人

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付后,有权向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追偿。

莫文秀委员指出,上述规定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法定先行赔付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仅限于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

“这一规定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利于促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值得斟酌研究。”莫文秀建议对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定先行赔付的责任作进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侯义斌委员也表示,根据近年的电子商务活动实践,他认为第五十八条规定还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作出较大的修改。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是,通过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虚假商品或者出现一些其他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是把责任推给商户,而消费者很难向商户取得赔偿或者追究责任。”侯义斌说。

他举例道,9月份,他的一位同事曾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两本书,但是在前几天该平台又扣了他同事两本书钱,他同事找到平台后,询问原因,却被告知让找书店。

“我就不明白,书钱是平台扣的,为什么让消费者去找书店?按照草案现在的规定,首先要求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的商户去追责,在实践当中消费者是难以完成的。”侯义斌说。

因此,他建议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为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同时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责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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